摘要
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尤其应当重视各级政府在该区域治理机制架构中的地位。协调不同法域、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之间的治理权,是推进该城市群协调发展,并率先推进实现新型城镇化转型的基础和保障。就该区域而言,政府治理权的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根据中央顶层设计的区域布局,推动地方政府转换行使治理权的视阈,合理安排不同地方政府治理权,并建立权力协作机制;由此机制出发,协调区域内各地方的发展方向,深化彼此之间利益共生关系;最后,与利益共享对应,还应当配合财政供给改革,实现区域治理责任的成本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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