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存在一些争议问题,如不同情形下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行政机关逾期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后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对某些违法行政行为开展“穿透式”监督等。针对以上问题,一是建议区别不同情形计算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起算点,即区分行政相对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情形;二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逾期申请非诉执行也属于有正当理由,应当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三是依托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对行政违法行为开展类案治理,真正实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三个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