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孙某借给别人1.05万元,两年后发现借款人早已下落不明,而保证人苏某辩称借条是借款人自己写的,保证人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故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孙某遂将苏某诉至法院,法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中苏某的签名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借条中保证人的签名是苏某本人所签。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