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线上商家为制造虚假口碑,实施了刷单这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形成了灰黑色产业链,致使市场竞争秩序受损。由于其危害性程度高,有必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刷单进行了规定,但责任主体遗漏、处罚不当、监管不足等缺陷导致规范体系仍需革新。因此,须修订并统一网络刷单涉及的法条,体现在增加网络刷单的责任主体、细化处罚情节、加大处罚力度方面,同时应形成政府与平台双重监管局面,以发挥好公权干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