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C2C在线短租合同之履行也受其影响,产生诸多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总括性调整下的在线短租法律关系,既应承认其外部化的规范属性,也要强调立足私法视域对有关契约纠纷予以解决。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既有其差异性,亦有其共性成分,均值重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短租平台的民事责任,第一款中"知道或应当知道"一语,作为连带责任的主观要件认定宜贯彻立法意旨,妥为认定;同时,该条第二款中的"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则分别指向"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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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