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有环境权理论主要诉诸特定的历史经验、价值观以及比较法资源。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环境权,面临着"义务先定论"等理论的尖锐挑战。环境义务是初始性的,是环境权的根据。然而,环境权在概念演绎逻辑链条上又高于义务,它是个合取项,包括了请求权、自由、权力三个要素。作为环境权核心要素的请求权,其在规范功能方面的优长是自主性与针对性,这是义务不能替代的。环境权中的自由要素确实被弱化,但其主观空间并未被压缩殆尽。环境权中的权力要素必须取得广泛认可,并能以高度组织化的方式有效行使。合取项中这三个要素各自的特性及其组合决定了环境权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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