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与卢曼“自我创生”系统论具有紧密的逻辑契合。用“自我创生”系统论来建构“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不仅可以保证“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更高的自治性和独立性,而且也更有利于其体系的构建。根据“自我创生”系统论原理,“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如同一个有生命的实体。一方面,其内部各要素之间有自己的作用法则;另一方面,它的进化发展也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激扰。“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对外部环境激扰的回应,必须基于体系本身的要素和结构作出,目的是发现并且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培养的真正需求。为了更好地构建“德法兼修”卓越法治人才,需要从强化数据统计、优化教师队伍、创新教学方式和注重理论实践等方面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