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以"法定代表人"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专有术语,确立了法人代表人的法定唯一制。但是,法人的代表人既不应"法定"也不应"唯一",甚至也不该局限为自然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代表人沿用法定唯一制,会面临法理尴尬和现实弊端。未来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代表人的确立,应该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采用章程规定的方式,坚持复合多元的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