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下的国际投资主体多元,要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建立国际投资协同治理体制就成为必然选择。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以及主导者,中国有责任和义务成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同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者,并引导和吸引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入"带路"投资治理,同时对发达国家参与全球投资治理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同治理体制应当与开放包容的倡议基本原则一致,充分考虑跨国政策网络的影响,谨慎面对发达国家逆全球化政策的影响,积极主动融入国际投资体制的变革中去。为此,"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同治理体制的构建需要中国作为顶层设计者进行整体协调,进一步建设并且设立一批超主权的国际组织,保持与世界主要经济组织的密切联系,并建立一个全新的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投资争议解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