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同志:今年2月我入职了一家公司,职位是技术总工程师。公司在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两年内我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他人生产同类产品或参与任何业务竞争。由于设定此项条款,公司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自劳动合同签订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日止,数额为每月5000元,随月工资一起支付,离职后将不再另外发放。请问:这样的条款约定是否有效?若我离职,在竞业限制的两年内是否还能要求公司支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