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奥运特殊标志因具有独特特征而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奥运特殊标志立法不够完善、多头执法协调机制不畅、社会各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奥运特殊标志无形且易复制,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奥运特殊标志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的滥用、网络侵权和隐性侵权等。奥运特殊标志权不宜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中的某些条款来进行保护,而应当确立专门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同时,我们应当完善奥运特殊标志立法条款,加大奥运特殊标志的行政保护,实现对奥运特殊标志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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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安庆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