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侦查的研究方兴未艾,也暴露出体系不全、理论过多、缺少定位的问题。通过选择侦查活动中的四大类(取证类、控制类、查缉类、强制类)行为作为基本逻辑框架,系统地构建人工智能与侦查在未来的融合情景。人工智能将带动侦查效能的整体提升,实现优质高效取证,精准预判犯罪活动,确保行动安全可靠,有效提供人权保障。在未来的侦查活动中,积极引入人工智能的同时,要准确定位人工智能的角色。人工智能仅可作为侦查人员"辅助者",而非"替代者",发展人工智能侦查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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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