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变更判决的条件做出修改,其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修改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并纳入新法第77条,同时增设了“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规定。虽然“显失公正”到“明显不当”的变更为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而变更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迄今为止学界和实务界对“明显不当”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对依据本条规定如何理解并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疑惑依然存在。从学理层面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判决方式的判定作出回应,是当前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