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规划复杂的表现形式与法律属性,关于行政规划的可诉性问题,学者们之间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行政规划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表现形式之一,基于"控权"的行政法基本原理,亦应当对其进行可诉化的控制。就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处理模式而言,对行政规划的规范化控制模式有:行政规划制定阶段的控制、运行阶段的控制以及权利救济阶段的控制。文章在对行政规划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并在对行政规划的诉讼路径可行性分析的前提下,厘清行政规划的可诉范围,以期为疏理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路径提供学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