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证据有脆弱易损、较难取证且信息科技含量极高的特点,目前我国此领域的立法仍较为滞后,缺乏深入的电子取证研究。对此,文章提出要掌握智能化犯罪的识别手段,充分运用高新技术,使调查取证方式、技能突破传统方式,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获取证据,使信息科技服务于信息社会智能犯罪的侦破,构建新型的信息技术证据体系,以期应对多样化智能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