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部门规章《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款中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也相当于变相认可垫资承包,以上这些都使得在《政府投资条例》实施之前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承包的合法存在。但在其实施之后,政府投资项目垫资认定的敏感度会相应提高,文章分析研究了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垫资认定的关联因素,以期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及后续有关垫资承包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方面提供参考。

  • 单位
    建筑工程学院; 宿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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