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警察权的配置问题是智慧公安法治逻辑的重要组成内容。数据警察权实现了警察权与"智能化"技术的结构耦合,具有进行社会公共安全风险预测、预警、预防的治理功能。数据警察权的配置根据在于警察法体系中的预防任务与预防性职权配置。数据警察权的权力谱系汇集了数据收集权、数据处理权和数据侦查权等,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警察权设计相应实体法与程序法运行机制。数据警察权需要通过组织化设计进行纵向与横向路径的配置,实现数据警察权的组织化、规范化与制度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