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平台型企业日益从边缘走向中心,成为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在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社会控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成为日益强大的巨型组织。然而,数字平台型企业与社会治理之间存在双重紧张。数字平台型企业从根本上讲,奉行资本的逻辑,即它非常明确地指向营利;而社会治理的逻辑是公共性逻辑,追求的是公共利益。进而,数字平台型企业所拥有的大数据的公共性与企业的经营之间也存在紧张。因为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逆性,这就需要我们未雨绸缪,根据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特点,转变治理思路,从“先野蛮生长再治理”的老路转向“先建构治理架构再发展”的新路,把政府监管的重心从知情同意转向由使用者承担更多的责任,进而重塑数字平台型企业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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