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它是落实国家环境治理策略的客观需要,是弥补环境教育立法不足的现实必然,也是发挥环境教育地方特色的本质要求。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存在数量较少、制度架构存重大缺陷、地方特色体现不够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环境教育上位法缺失、环境教育立法认知滞后和地方环境治理能力不足。当前,应从增强环境教育立法的理念、坚持"法典化专门立法"的模式、完善核心制度和彰显地方特性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