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机关是我国反腐败专门机构。在开展引渡等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监察机关履行一定刑事司法职能,应当承担《引渡法》所要求的刑事司法机关引渡诉讼职能。我国《引渡法》应当确立国家监委在引渡合作中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作为引渡诉讼主管机关,国家监委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需要通缉羁押被请求引渡人的,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提出。当外交部向被请求国作出有关限制追诉或者量刑的承诺的,应当听取国家监委的意见。对于有关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整体评价、特定性原则等问题的承诺,国家监委有权自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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