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基于条约成立,对非缔约国没有强制力。其管辖权启动有三种方式,在实践中,苏丹达尔富尔情势、利比亚情势均由联合国安理会提交,非缔约国科特迪瓦声明接受管辖,检察官才开始主动调查科特迪瓦情势,菲律宾情势被调查时其还是缔约国,孟加拉/缅甸情势中的犯罪“行为”有跨境因素,部分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法院的管辖权可能涉及非缔约国国民,但这些本是由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规约传统机制、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解释造成的,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理。法院的实践发展趋势有一定扩权倾向,有可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此我国要加强研判,尽可能避免国际刑事法院对我国国民的管辖。

  • 单位
    外交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