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陈芸莹; 马露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32): 33-35.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2.010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客运合同中,若损害结果的发生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所致,承运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乘客的死亡与承运人没有因果关系,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8)川1602民初4670号【案情】原告:程某、龙某。被告:广安永祥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原告诉称,2017年5月15日,二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