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全世界企业的治理方式,目前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探索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推进,合规不起诉作为程序设计上的刑事激励机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两轮改革试点工作中,相关检察机关创造了两种不起诉模式:一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二是“检察建议模式”(又称“相对不起诉”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模式选择直接影响该项制度在实践当中的应用空间,如何借鉴现有经验,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重点讨论的内容,根据案件性质及涉案企业的规模,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可采取上述两种模式相互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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