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取得时效制度

作者:杨盈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 (10): 22-23.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11

摘要

取得时效制度是民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现今在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都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我国大陆《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并没有对取得时效做出规定,且在理论层面也存在着较多分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交流的加强,以及实务中各类法律问题的出现,取得时效制度在对于促进物尽其用以及交易秩序稳定维系和社会正义实现等方面均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关于取得时效制度再一次成为重点。本文试图通过对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思考,从其在我国民事立法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体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达到取得时效制度于学理上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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