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位重新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单罚为例外的处罚制度,致使出现其前后犯罪时适用的处罚主体不是同一的现象,对此,应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责任人的处罚,可在符合条件时依照累犯制度,对于犯罪单位的处罚,则应以对单位重新犯罪进行准确定性为前提。在实然层面上,现行刑法体系下单位重新犯罪不构成累犯;在应然层面上,立法也不能把单位重新犯罪纳入累犯制度的范畴。单位重新犯罪从本质上应当属于再犯,可以分为单位一般再犯和单位特别再犯。对单位一般再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单位特别再犯,则"应当"从重处罚。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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