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媒体短视频的去中心化、即时互动性的文化创作与传播技术突破了传统的"熟人社会网",形成公众参与文化现象。参与文化中公众的"业余者"属性与行为特征,丰富了著作权法的生态环境。互动性的自媒体作为文化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双重身份还能"反哺"社会,丰富公有领域。为实现传播效率与保护著作权排他性效力的平衡,从保护著作权人角度,应保障其"选择退出"的消极许可权利;从保障公众参与文化而言,若存在转换性使用作品且不影响原作品合法利益的则视为合理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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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