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是我国民事立法对合同无效创设的新制度,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对认定后如何处理也认识不一。有权主张恶意串通的主体为串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的主体,受损利益不限于物权,特殊情况下可包含债权,但利益受损应具有可能性,恶意为对损害他人利益的直接追求或间接放任,串通包括心知肚明型串通和片面帮助型串通。合同因恶意串通被认定无效后,在返还方面,可允许将财产返还至包括第三人在内的权利人名下;在赔偿方面,可允许第三人援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串通主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