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司法裁判的一个难题,而依据间接证据定罪的证明标准是这一难题的核心。间接证据定罪的"唯一性标准"具有合理性和实用价值,但是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个证明标准时要防止出现过严的偏差。认定结论的唯一性属于主观意义上的证明标准,不应理解为客观意义上的绝对真实。认定结论的唯一性应体现为证据组合的完整性和证据审查的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