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江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的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具体原则与优先权原则3个层次。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行政分配与民主协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原则包括比例分水、尊重现状与历史用水、粮食安全、水源地补偿、政府预留用水等原则;优先权原则包括生活用水优先、水源地优先、时先权先、生态环境用水优先等原则。流域内省际间的初始水权确定之后,还需要省际间控制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水权管理系统建设、超额用水或水质超标时的罚则等措施来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用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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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水资源与水电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