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美国通过破产法框架构建了法定的地方政府债务调整程序,我国在2015年之后主要采取债务置换来解决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清偿难题,而无论是债务调整还是债务置换其实质都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要债权人做出适当的让步,无非美国借助破产法程序可以迫使债权人接受非自愿性的债务调整,而定向承销的债务置换主要基于民法债务更新的理念,必须获得债权人的事前同意。如对纾困方案具体加以分析,美国联邦层面的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最大问题在于只能迫使债权人做出让步,却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本身存在的治理困境,这有待于州权力的介入与合作;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也因初始规则设计的局限性,加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不能完全体现通过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手段化解地方债危机的精神。未来,在借鉴美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我们仍需考虑是否要构建可能的债务调整程序,作为应对地方政府债务困局的终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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