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有利于我国强化对洗钱行为的司法打击,以及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治理,但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界限、行为模式、行为对象及刑事责任认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尚存在认识分歧。自洗钱行为应当达到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足以切断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时才能单独入罪,不能机械地将本犯实施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列举的行为均认定为自洗钱。行为人同时构成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对自洗钱共同犯罪,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行为人共同故意的内容与行为分工分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