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国家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全局优化,能够为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权运行的多元化转型提供有益助力。但作为源自中国本土语境的新兴改革举措,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诸多认知偏差,包括降低证明标准适应认罪认罚从宽的效率化取向。至少应当明确,提高司法效率并非支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的唯一取向,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升权利保障水平的综合性系统改革。为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应当积极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论与改革框架,在效率提升的同时检验案件的办理质量,保证最低限度的庭审实质化,从而与我国未来的整体司法改革方向相契合。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所在,需要在合理借鉴审视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我国的诉讼本土语境与司法诉求,保证控辩协商的平等与自愿性,达到激励被追诉者自愿供述的功能,以区别于非理性的欺骗、强制等功利化定位。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