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高校人才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受行政管制与市场调节两种制度逻辑彼此嵌套的影响,高校教师聘约义务的约定日趋多元、复杂和严苛,由此产生的法律争议不断增多。当前,法院的司法裁判倾向于支持高校聘约义务设定的自主权,而缺乏对教师择业自由和职业安全等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公立高校教师人事争议案件中权利导向的缺失,源于劳动、人事关系"并轨"背景下法院对教师聘用合同法律性质的认知偏差。忽视学术职业的特殊性与公益性事业法人的公共属性,简单机械地适用劳动法领域的原理和法律技术,暗合了学术评价的"五唯"取向以及高校人事管理的"行政化",不利于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应以控权论为基本立场,增强高校聘用制改革的权利导向。通过高校内部治理的变革与司法审查立场的转变,进一步强化教师聘用合同作为特殊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