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基于诉前调查规范化、诉前监督精准性及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等多方面要求,有必要明确统一的诉前程序证明标准。具体而言,应当在综合考量检察权与行政权边界、检察机关调查能力现状、待证事实差异和后续程序证明标准基础上,明确其证明标准,具体如下:在整体上将诉前程序证明标准明确为优势证据标准;以待证事实为基础,将公益受损明确为高度盖然性标准、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及因果关系明确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行政机关作为违法明确为高度盖然性标准、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明确为优势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