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实务探索中的预重整实质为“先进入司法程序后(已申请破产重整,或重整与预重整申请同时提出,或已申请破产清算)→再开始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预重整)→申请破产重整”,而非本源的预重整系“先司法外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预重整)→再进入司法程序申请重整”,这是解决我国实务中对预重整价值定位的关键。目前实务探索中的预重整是“法庭内正式重整程序之外与正式重整程序的结合”。本源预重整中法庭外“非正式程序”之“私密性”为关键,且针对债务背景中代理成本的痛点具有及早启动破产救助的激励。笔者认为,我国预重整的重心应为“法庭外”,司法外重组过程中各参与者所扮演的角色与责任是司法外重组良性运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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