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联交易的实质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因此,董事自我交易合同效力认定问题,需要以公司法原理和特性为基础,认识和解读合同效力的具体适用类型。规制确定合同效力的基准:实质公平为先,不能侵害公司利益;程序公平为保障,依据公司决议的正当程序。本文通过对中国董事自我交易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分析了董事自我交易效力认定中的利益冲突与关系协调,对如何构建中国董事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类型与模式给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