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民事主体对其人格标识的利用方式主要是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并传播相关信息从而获取利益。但是在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公开权和删除权制度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行使方式上,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公开权和删除权的行使都离不开互联网;内容上,两者都有着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文章对两个联系如此紧密且先后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公开权和删除权之间的相互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