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其包括立法目的、被告的识别、起诉期、证明责任与标准、侵权人民事义务的承担等问题。解决其中的张力应以行政诉讼法增加"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为基础,通过对法条科学合理的解释和立法的完善,实现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