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诉解释》第12条第5项将"自身合法权益+处理投诉职责"的双重要件作为投诉人原告资格判定标准后,其司法适用效果仍待观察。检视相关规范及案例发现,投诉人原告资格判定呈现主观化的混杂现象。经阐释判定标准条款,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要件之悖论是引发难题的缘由。基于此,可审慎运用域外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将其作为克服主观化难题的分析基准,继而将双重要件重塑为新的判定结构。通过对判定标准的调适,《行诉解释》第12条第5项的司法适用有望实现客观化与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