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引致环境保护法第2条定义"环境侵权",建筑物、机动车等空间因不属于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不能适用环境侵权制度。在实在法层面,非"环境"污染损害可以基于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或一般侵权责任进行救济,但面临救济不全和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难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存在差异。当前"环境侵权"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非"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困境。基于非"环境"污染与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间接性以及污染与损害之间的二阶因果关系,环境侵权的制度安排应统摄按照现行定义所区分的"环境"侵权和非"环境"侵权,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扩张适用于所有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污染致害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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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