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出行平台的发展引发驾驶员与互联网出行平台多种多样的劳动关系纠纷。然而我国所应用的"三要件"理论过于僵化,司法实践对于二者法律关系认定亦大不相同。本文由四份不同的判决引出争议点,对此争议点进行概括性评价,进一步从互联网出行平台经营模式类型入手,结合从属性理论界定互联网出行平台与驾驶员之劳动关系。其后,引出网约车之本质——共享经济,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共享经济下新型用工模式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