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条文设计仍然存在不少疏漏,非法证据排除标准难以把握,可能出现法官规范意旨理解不一,难以指引当事人合法进行取证,甚至出现不公平的裁判结果。通过理论层面和立法层面的反思和分析,学界需要统一认识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必要性,科学调整非法证据排除类型,厘清第106条的规范目的,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法益衡量,以及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促进规则的统一适用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