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税主管部门为应对新冠疫情颁布的特殊税收政策,虽均以减免税措施为主要内容,但并非皆为税收优惠;虽欠缺形式上的立法授权,但从信赖保护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一般法理着眼,具备有效性。为妥善解决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特殊税收政策的应急立法授权问题,应当首先在《立法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增设有关应急授权立法的一般性规定,再于事实上扮演税法体系“母法”角色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设应急授权条款,将非紧急情况下特殊税收政策的立法权授予国务院,时间性要求紧急情况下的立法权则授予财税主管部门,同时辅之以追认和备案等立法监督制度,以及从简适用有关立法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