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说认为,违反环境法上应负的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根据其违反义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所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然这与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模式似乎有交融之处,环境法律责任是否就是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在环境法领域的再现?其实不然,纵使环境法律责任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的承担模式有相似之处,就其本质而言,其始终具有专属性,因而不能笼统地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所混淆。为此,当下确有必要对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模式进行再认识,厘清其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彰显其在环境领域的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