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来犯罪"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底线,对于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法律还特别设置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无论"精神病态"还是"年龄",其判断根据都超出刑法学的研究。于是,刑事司法将前者交给并不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后者则参照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的责任年龄标准,虽然也有生理-心理方面的考虑,但对其根据仍有质疑。既然刑事立法的起点是行为,就不可忽视行为证据在判断刑事责任能力中的作用。行为证据有四个客观特性可以辅助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在遇到特定案件时,无论精神状态还是年龄,可以考虑将"行为证据"作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补充,从而使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为严谨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