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设立以来处于司法活性不足状态,这受到了传统环境犯罪惩治的事后治理、事后追责观念的影响,也与本罪配套司法解释阙如、生物安全侵害结果认定困难相关,同时还折射出对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的重视不足。这需在认知层面适应生物安全法益观,进而从两大维度开启激活之路。首先,从解释论维度优化本罪适用。框定行政前置法范围,以行为为中心把握“情节严重”。规范解释非法引进、释放、丢弃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扩宽至故意与过失。矮化实害结果的构成要件地位,并缓和理解因果关系。其次,从制度维度保障本罪适用。包括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以明确适用标准,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司法适用再逐渐过渡至制度化运作,同时还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生物安全工作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