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诉法第19条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权启动限定词为“可以”,其立法本意是通过保留必要的检察侦查权,保证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效能,因此对案件线索不论立案与否,都要进行实质化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附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后,基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权的查办规模,检察机关有必要重建专门的侦查部门,打造专业的侦查队伍,借助智慧检务建设成果,全面提升侦查讯问和技术取证的能力。同时,在“四大检察、十大任务”的检察工作格局下,厘清捕诉一体化后检察机关批捕对直接立案侦查的监督职能和起诉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指引功能,确保在实践办案中,侦查与法律监督之间保持恰当张力,侦查与公诉之间保持必要合力,协调推进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高质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