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而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或含义仍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符合法治国家的理念与标准。遵循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应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或含义确定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