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劫持中的“流量”指的是网站流量而非网络流量,网络流量具有财产属性,而网站流量则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应将其法益属性界定为网络数据。基于类型化行为的方法论,可以将流量劫持现象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两种。司法实务对流量劫持行为不加分类的定性存在轻罪重罚之嫌,因此对不同的劫持方式应分别认定,对域名劫持行为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链路劫持行为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