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已经出台的《生态环境培养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试点方案》)当中提到了磋商方面的内容。而法律当中已经明确民事合同的当事人需要依法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赔偿并达成相关协议,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本文论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明确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探讨磋商环节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关键问题。